【11月19日(五)以前】110-1僑外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

各位大二以上僑外生請注意: (非僑外生同學,請忽略此信)

1.法規依據:本校「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」。

2.申請對象:97學年度起入學就讀本校之僑生及外國學生,擬於在學期間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(已登記修習者或已具外加師資生/教程資格者,無需再登記)。

3.申請期間:學生請於11月19日(週五)以前,檢附「成績單」向所屬學系所登記、並親自簽名。

  1. 身分別:請填寫「僑生」、「港澳生」或「外國學生」。
  2. 申請者請於閱讀下列事項附件後,至英語系辦找慕涵助教親自簽名:

(1)本人已知悉,登記後雖可修習教育專業課程,惟未具師資生資格

(2)本人已知悉,未來如取得正式師資生資格,已修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至多僅得抵免四分之一,自取得資格起,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期數應至少達三個學期以上(不含寒暑修),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事實,如因此延畢不得異議。

(3)本案學生如獲錄取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,屆時敬請依教育部110年5月14日臺教師(二)字第1100064454號函核定之科目及學分表進行修習。

(4)再次重申,本僑生、港澳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管道,提供學生修課,俾利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從事教育工作之需要,非屬正式師資生資格,自無法留臺進行半年教育實習、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進而取得我國教師證書,請學生明確瞭解,以避免不必要之誤解。倘前揭學生欲取得我國教師證書者,應參加本校辦理之教育學程甄選,以取得正式師資生資格,俾以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、教師資格考試、及教育實習等相關階段

※請注意:如僑生(港澳生)已取得教育部各學年度外加僑生(或外加港澳生)資格、教程資格或已辦理登記修習者,無需再行申請本登記修習。

  • Post author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