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-1 優秀學生選拔
申請方式:請至校務行政系統之「優秀暨傑出學生薦選系統」填寫推薦表(校務行政入口>學務相關系統>優秀暨傑出學生薦選系統填寫),列印後送本系辦公室承辦人盧立祥辦理薦選事宜。
收件期間:即日起至111年10月14日(五)下午17:30前,逾時不候,亦不接受補件。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優秀學生選拔要點
一、宗旨:為鼓勵國立臺灣師範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品學兼優且具優秀表現之學生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選拔時間:優秀學生每學年選拔一次,並於每學年的第一學期選定之。
三、選拔對象:凡本校學士班在學學生,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GPA3.5以上(不包含上學年休學者)且前一學年未受懲處者。
四、選拔標準:學生在學期間優秀表現至少符合下列兩項且有具體事蹟,足為學習楷模者,得經學系遴選為優秀學生。
(一)參與校內外活動,服務社會,熱心公益,足資同儕楷模者。
(二)發表創作、發明、設計、技術專利或研究成果,能增進校譽者。
(三)代表本校參與國內外各項運動競技比賽,成績卓越者。
(四)擔任班級、學生會、學生議會或校內外社團幹部,足為同儕表率者。
(五)參與國內外各項藝術人文相關比賽、表演及展覽等活動,表現優異者。
(六)具其他相當上列各款優秀表現者。
五、選拔名額與方式:各學系於每學年得推薦一名,其推薦方式由學系自訂之。
六、獎勵與表揚:
(一)頒發當選證書乙紙及獎學金新臺幣5,000元整。
(二)記小功乙次。
(三)於學務會議或重要集會頒獎表揚。
七、本獎學金經費由學生公費及獎勵金項下支應。
八、得獎事實將登錄於本校學生學習數位歷程檔案中。
九、本要點經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