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榮譽英語學分學程修習要點
一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強化學生未來就業及升學的競爭力,依據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辦法設立「榮譽英語學分學程」(以下簡稱本學程)。本學程以英語系(以下簡稱本系)為主辦單位。
二、本學程至少應修12學分,課程資料另見「榮譽英語學分學程修習科目表」。
三、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本學程科目相同或相似者,經本學程審查通過後得辦理採認;惟採認以6學分為上限。
四、學生修習本學程前,得於每學年第二學期依教務處公告之日程至教務系統登記。修畢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應檢具申請書及歷年成績單,經本系審核無誤後,向教務處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。
五、登記修讀學分學程之本校學生,已符合就讀系(所)畢業資格但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,或雖未登記但其修習科目及學分數已達學程學分總數三分之一者,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,否則視為放棄學分學程修習資格;惟獲錄取為臺灣大學系統學校碩、博士班學生者,入學後得申請繼續修習該學程。
六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七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