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哲學學分學程修習要點

106年11月8日106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

107年4月25日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

108年4月24日10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

109年11月4日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
111年11月2日11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
114年10月29日114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
一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提升學生哲學思維之能力,依據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辦法,設立哲學學分學程(以下簡稱本學程),本學程由文學院、國文學系、英語學系、歷史學系、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及東亞學系等共同規劃辦理,主辦單位為英語學系。

二、國立臺灣大學系統之各學系(所)非應屆畢業之學生,於在學期間均得申請修習本學程。

三、本學程採認證制,學生登記後修畢相關課程,可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。登記作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,登記日程以教務處公告為準。

四、本學程至少應修 16 學分,其中修習科目須有半數以上學分不屬於學生本系(所)、輔系或其他學程應修之科目。課程資料另見「哲學學分學程修習科目表」。

五、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本學程科目相同或相似者,經本學程審查通過後得辦理採計,惟採計以10學分為上限。

六、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,已符合就讀系(所)畢業資格但尚未修滿學程之科目與學分時,得依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,否則視為放棄學分學程修習資格;惟獲錄取為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就讀碩、博士班期間,入學後申請繼續修習本學程。

七、修畢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得檢具申請書及歷年成績單,經主辦單位審核無誤後,向本校教務處申請核發學分學學程證明書。

八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九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 。